日本的特休,為什麼兩年就作廢?

特休(帶薪年假),在日本法律上是「勞工的權利」。

適用地區: 本文介紹的是日本的制度與規則。你所在地區的規定、金額與手續可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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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讓人休息」的場面話,和「公司要運轉」的真心話

特休(帶薪年假),在日本法律上是「勞工的權利」。

但在職場的實際感受裡,這又是一項相當讓人難以接受的制度。

「特休是你的權利。」 「但兩年後就作廢。」 「原則上不能折現買回。」 「公司每年必須讓你休滿5天。」 「但超過5天的部分,有的職場很難休。」

這麼一排,正常人都會這麼想:

這真的是為勞工設的權利嗎?

這篇文章就來整理:特休為什麼兩年就作廢,為什麼最低休假義務只有5天,以及這背後「制度的場面話」和「職場的真心話」。


1. 先說結論:兩年作廢的理由,是「為了讓人休息」這句場面話

特休兩年作廢,直接原因是日本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5條規定的消滅時效(超過一定期限,權利就不能再主張了)。

依日本厚生勞動省(負責勞動與福利的政府部門)的說明,特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2年。也就是說,當年發放的特休,原則上可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,過了這個期限就因時效而作廢。

不過要注意,「2年」這個數字並不是依醫學上最適合的休息時間長度訂出來的。

制度方的道理是這樣的:

特休不是用來存的權利,而是當年用來休息的權利。

所以不能讓人無限地存,要在發放當年、最晚下一年用掉。這就是官方邏輯。

2020年配合民法修正,《勞動基準法》的消滅時效也做了調整,但特休仍然維持2年不變。厚勞省的看法是,特休最好在發放當年休完;從提高休假率的角度來看,也沒必要像薪資請求權那樣延長時效。

也就是說,官方的說法是:

特休本來就應該每年好好休,把時效拉長,不符合制度的初衷。

說得好聽一點,就是「為了讓人休息」。

可是從職場的角度看,更像是這樣:

能休的公司,你就休。不能休的公司,兩年後一把火燒掉。


2. 那為什麼偏偏是「2年」?

這是最讓人悶的地方。

為什麼不是3年、5年、10年,偏偏是2年?

一查就知道,特休的2年時效是二戰剛結束就有的老辦法。《勞動基準法》在1947年制定,同年12月的行政通知裡,就已經把特休請求權依第115條整理為2年。

勞動政策審議會的資料說明,舊版第115條對薪資、職災補償等請求權,基於保護勞工和保障交易安全等考量,規定了2年的消滅時效。

所以「2年」這個數字,其實是:

  • 讓勞動關係中的請求權盡早確定
  • 兼顧勞工保護和雇主一方的法律穩定性
  • 不讓勞資之間的陳年權利義務一直懸著
  • 當年沒休完,還能遞延到下一年

這樣一套偏向法律實務和人事管理的設計。

反過來說,「2年」並不是為了勞工的心理恢復或長期休養才選的。

2年不是最適合勞工休息的年數,而更接近為了盡早理清勞動關係的年數。

這就是讓人火大的地方。

特休被解釋成「為了身心放鬆」。可是順著「為什麼兩年作廢」挖下去,你會聞到的,與其說是休息本身,不如說是理清權利關係、方便公司管理、讓勞資關係盡早穩定的味道。


3. 2020年本來有機會改,但特休被原樣保留

更讓人火大的是,2020年本來是有機會重新檢討時效規則的。

配合民法修正,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,法條上延長為5年,目前過渡期內為3年。

可特休,還是2年。

厚勞省的解釋是,特休請求權是「最好在發放當年休完」的東西,把時效拉長既不符合制度宗旨,還可能違背提高特休休假率這個政策方向。

所以官方邏輯是:

把特休延長到5年,勞工可能會囤著不休。那就不是每年都休的制度了。所以維持2年。

乍看之下,說得通。

但在職場裡,實際是這樣的:

因為休不了,所以累積下來。累積下來了,就作廢。作廢了,公司缺人手的帳,又被推回到勞工身上。

這就是爛在根上的結構。

如果真是「為了讓人每年都休息」,那本該對公司提出更強的要求:配置讓人休得了假的人力、安排代理人員、設計好工作安排。

可現實中,就算是休不了假的職場,特休也照樣兩年作廢。

到這一步,特休就不是「休息權」了,在有些職場裡,它只是有使用期限的點數。


4. 為什麼最低休假義務是「5天」?

接下來看看2019年開始的「每年必須休5天特休」的義務。

從2019年4月起,對於每年取得10天以上特休的勞工,公司必須確保其中5天休完,必要時由公司指定休假時間。

厚生勞動省對背景的說明是:特休本來是讓勞工為了身心放鬆,在自己提出的時間休的;但現實中因為顧慮同事、不好意思開口等原因,休假率很低,促進休假成了一個課題。

也就是說,國家自己也清楚:

光把它當成權利擺在那裡,人是休不了特休的。

所以才給公司加了一條義務:每年至少要讓員工休5天。

那為什麼是5天呢?

官方資料裡,幾乎找不到一句話說明「為什麼是5」。不過從制度設計上看,其實不難看出來。

理由1:因為最初發放的特休是10天
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,到職後連續工作滿6個月、且出勤率達到全部工作日的八成以上,原則上會取得10天特休。

「每年休滿5天」義務的對象,是每年取得10天以上特休的勞工。

也就是說,5天正好是最低發放天數10天的一半。

這樣一來,對所有適用對象都容易一體適用地執行。

理由2:不是「全部休完」,而是最低限度的強制線

如果規定成「10天必須全部休完」,公司在人力安排、排班管理、代理人手上的負擔會一下子重很多。

餐飲、照護、醫療、製造、門市、小團隊這類職場,很多本來就不是按「人人都能自由休10天以上」來設計的。

所以制度上,先把最低限度的5天定為公司的義務。

這與其說是保護勞工,不如說更像是在公司不至於垮掉的範圍內做的最低限度調整。

理由3:5天接近「一週」

對每週工作5天的人來說,5天大約就是一週的工作天。

當然實際上不必連著休。但從制度給人的觀感來說,5天很容易變成「至少讓你休一週左右」的那條線。

不過,這很難說是充分的休息。

5天與其說是足夠讓勞工心理恢復的天數,不如說是作為制度、容易壓給公司的最低線。


5. 場面話是「讓人休息」,真心話是「讓公司運轉」

看到這裡,特休制度的場面話和真心話,差得相當明顯。

場面話 看起來像真心話的部分
特休是勞工的權利 但要在公司轉得動的範圍內休
是為了讓大家每年都休息 要是能存很久,公司的假期負債就會爆炸
是為了提高休假率 但最低義務只有5天
是為了身心放鬆 就算是休不了的職場,沒休的部分兩年後照樣作廢
這不是用來存著不用的制度 沒休成的原因出在公司,也照樣被燒掉

這就是讓人火大的地方。

如果特休能存5年,公司確實會頭痛。

大家可能會在離職前一口氣休好幾個月。採輪班制的職場,可能會出現「今天一個人都沒有」的局面。越是不讓員工休假的公司,以後越要背上一大筆假期負債。

所以,公司那邊喜歡2年時效,這個我能理解。

但反過來說,這也意味著:

公司本該承擔的「沒讓人休息的代價」,透過兩年作廢,又被推回給了勞工。


6. 「沒休成的特休」,真的應該抹掉嗎?

如果真的是按保護勞工來設計,即使不必無限期保存特休,也還有別的辦法。

比如把即將作廢的特休存起來的「儲備假」「累積特休」制度。

厚勞省的資料裡也介紹過這樣的公司案例:把作廢的特休每年最多存4天、總共最多存40天,可以用於生病、看護、照顧家人、育兒、志工活動等。

也就是說,制度是做得出來的。

問題在於,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全國一致義務,更接近公司自願設置的制度。

如果真想守住休息權,這樣的設計還更容易讓人接受:

  • 一般特休每年都要好好讓人休
  • 因公司安排、人手不足、業務繁忙而沒休成的部分,轉入儲備假
  • 儲備假可以用於生病、心理狀況不佳、看護、育兒、退休前、重新學習技能
  • 可以設上限,但不能一燒了之
  • 對沒休假的比例高的部門,視為人手不足或工作量過大,進行稽核

這樣就能在「公司被拖垮」和「勞工的權利被燒掉」之間找到一個折衷。

但現在的法律沒有走到這一步。

所以在職場裡,就變成了這樣:

能休的公司,特休是福利。不能休的公司,特休是焚化爐。


7. 結論:特休兩年作廢,是「預設你能休」的制度漏洞

把特休兩年作廢的理由整理一下:

  1. 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5條,特休請求權兩年後因時效消滅
  2. 背後是盡早確定勞動關係中權利的老舊制度設計
  3. 2020年薪資請求權的時效被調整了,但特休以「本來就該每年休」為由,仍維持2年
  4. 「每年5天」的休假義務,是2019年針對休假率偏低的現實而引進的對策
  5. 5天是最低發放天數10天的一半,可以看作是容易壓給公司的最低線
  6. 但在休不了假的職場,兩年作廢會變成依公司方便來燒掉權利的焚化爐

制度的場面話,是讓勞工休息。

但從職場的角度看,是這樣的:

場面上讓你休息。真心裡要公司運轉。特休被燒掉。

如果真是為了勞工,就不能只做到「兩年後抹掉」,還得把「怎麼改變休不了假的職場」也放進制度裡。

缺人手的公司,休不了特休。
沒休的特休,兩年後作廢。
公司只把最低5天的帳湊平。
剩下的,被燒掉。

這與其說是勞工的休息權,看起來更像是為了讓公司運轉,只讓你休最低限度的制度。

所以這個制度很適合貼上這幾個標籤:

特休焚化爐。

紙面上的休息權。

預設你能休的漏洞。

特休是權利。
但在休不了假的職場,兩年後就燒光了。

那已經不像權利,更像有使用期限的點數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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