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:明明是公司指定的制服,為什麼要員工自己掏錢?
不少職場都要求穿公司指定的制服或工作服上班。
餐飲店、工廠、醫療照護、門市銷售、櫃檯接待、活動工作人員、保全、運輸、營建等等,為了儀容、安全、衛生或統一品牌形象,必須穿制服的地方並不少見。
於是就會冒出這樣的疑問:
公司指定的制服,難道不該公司出錢嗎? 第一套算公司的,那後來加的、穿舊了換的呢? 自己出三成、出一半、全額自付,這算正常嗎?
先說結論:只要是公司指定、工作上必須穿的制服,第一次發放和正常穿舊後的更換,由公司負擔才合乎常理。
不過現實中,確實也有員工自付或部分分攤的規定。重點不在於「多少比例就一定違法」,而是要看這幾點:這件衣服是不是工作必需的、歸誰所有、有沒有白紙黑字的規定、有沒有向員工說明、從薪水扣錢的手續合不合規、讓員工出的金額是否合理。
所以,制服錢的問題不是單純的「三成還是五成」。
它真正的問題是:公司本來該承擔的營運成本,被轉嫁給員工多少。
先說結論:公司指定制服的「一般做法」
大致整理如下。
| 情形 | 一般做法 |
|---|---|
| 公司指定、工作必需、印有標誌的制服,第一次發放 | 公司全額負擔比較合理 |
| 正常使用造成的老舊更換 | 公司全額負擔比較合理 |
| 因公司因素改款、調部門、換尺寸 | 由公司負擔比較合理 |
| 員工自己想多要幾套備用的 | 自己負擔三成到全額都有可能 |
| 遺失、因本人過失損壞 | 自己負擔五成到全額都有可能 |
| 白襯衫、黑皮鞋之類的通用物品 | 自己全額負擔也有可能 |
| 公司指定,卻沒有規定就直接收現金 | 很不對勁 |
| 擅自從薪水裡扣 | 程序上相當危險 |
| 讓員工自己花錢買,離職時又要求歸還 | 所有權不清,有風險 |
一句話概括:公司指定、工作必需、為公司而穿的制服,傾向由公司負擔。
反過來,平常也能穿的通用物品、員工自己要求加的部分、遺失或過失損壞,則可能由個人負擔。
有沒有「多少比例算正常」的資料?
這是最麻煩的地方。
關於制服錢「公司出幾成、員工出幾成」,很難找到依比例分布的公開統計。
比如下面這樣的細項:
- 公司全額負擔:占多少
- 公司七成、員工三成:占多少
- 對半負擔:占多少
- 員工全額負擔:占多少
- 只有舊了換新時才由員工負擔:占多少
- 只有額外購買時才由員工負擔:占多少
這類涵蓋全國、跨行業的公開資料,至少在一般人看得到的範圍內,相當稀少。
所以,文章和調查裡比較容易查到的,不是制服本身怎麼分攤,而是洗衣、送洗由誰負擔的實際情況,以及工作服發放套數和額外購買規定的實際做法。
這裡最好老實地分開來看:
制服本身的分攤比例:資料很少 洗衣、送洗的負擔:有調查資料 工作規則、從薪水扣款:法律上有規定 實際運作:每家公司訂出統一規則很重要
也就是說,與其斷言「全國平均是幾成」,不如分清楚哪些有資料、哪些沒有。
相近的資料:洗衣、送洗多半是自己處理
這雖然不是制服的購買費用,但關於制服的維護管理,是有資料的。
日本的洗衣服務公司 White Plus 對全國 1,034 位因工作需要穿制服的 20 到 60 多歲男女做過一項調查。在問到制服怎麼清洗時,「在家自己洗」占 55.7%,是最多的答案。而由公司出錢、交給洗衣業者處理的只有 21.0%。
也就是說,就算制服本身是公司準備的,日常的清洗和保養也常常落在個人身上。
另外,一項針對展覽、活動參展人員的調查也顯示,對於公司發的制服,「在家自己洗」占 52.5%,由公司統一安排送洗的占 11.7%。
從這些資料可以看出:
制服「本體」就算由公司發,「維護成本」也容易丟給現場或個人。
這正是制服制度的漏洞。
不只要訂衣服錢各出幾成,洗衣、保管、更換、加購、回收、遺失後怎麼處理,也都得訂下來,否則運作起來就只能看承辦人的臉色。
法律層面:讓員工出錢,並不一定是絕對禁止
讓員工負擔公司指定的制服費用,不能說一律立刻違法。
但重點在於:要讓員工負擔,就必須把它明確寫成規則。
依日本的《勞動基準法》,如果要讓勞工負擔伙食費、作業用品等費用,必須把這些事項寫進工作規則(也就是公司關於薪資、工時、紀律等的正式規章)。經常僱用 10 人以上的公司,還有義務制定工作規則並向主管機關備查。
如果制服、作業服屬於「作業用品等費用」,那麼公司想讓員工負擔,至少要把下面這些講清楚:
- 哪些由公司負擔
- 哪些由員工負擔
- 第一次發放怎麼處理
- 第二次以後怎麼發放
- 額外購買怎麼處理
- 老舊換新怎麼處理
- 遺失、損壞怎麼處理
- 離職時怎麼歸還
- 是從薪水裡扣,還是用現金支付
- 員工負擔金額的上限是多少
「反正以前一直都這樣」,這個理由站不住腳。
想讓員工掏制服錢,公司就得把制服費用的規則當成一項制度來建立。
從薪水裡扣,要格外小心
就算制服費用確實該由員工負擔,擅自從薪水裡扣又是另一回事。
薪資原則上必須全額給付,除了所得稅、社會保險費這類法定扣除之外,要扣別的錢,就得和過半數員工的代表或工會簽訂書面協議(日本稱「勞資協定」)。
所以在制服這件事上,下面這些做法都很危險:
- 入職之後才突然說「制服錢從薪水裡扣」
- 以為只要本人同意就能理所當然地扣
- 工作規則裡沒有分攤規定
- 沒有勞資協定就扣款
- 扣完之後薪資低於最低工資
制服費用能不能讓員工負擔是一回事,能不能從薪水裡扣是另一回事。
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,公司就相當危險了。
為什麼「依原因逐一判斷」不切實際?
制服錢的糾紛,最容易出在正常老舊和本人過失的分界線上。
比如這些情況:
- 正常穿著,布料變薄了
- 天天洗,褪色了
- 在工廠做事,污漬洗不掉了
- 口袋破了
- 尺寸不合身了
- 在家洗縮水了
- 被什麼東西勾破了
- 弄丟了
- 離職時沒有歸還
要是每次都去逐一審查:「這是正常老舊還是本人過失?該出幾成?」管理成本會飆升。
為了一件制服,主管、人資、總務和本人一起查明事實,這簡直成了一個**「制服審判庭」**。
而且這種逐案審查,十之八九會吵起來:
- 本人說:「我就是正常穿的。」
- 公司說:「是不是你不愛惜?」
- 換個主管,判斷就變了
- 資深員工就寬鬆
- 新人就嚴格
- 人際關係不同,分攤比例也不同
- 最後靠「差不多吧」拍板
這不叫制度,這叫看心情。
所以現實中更好的辦法是:不依動機、責任去細究,而是統一依首次發放、定期更換、額外購買、遺失來處理。
實際可行的辦法:首次怎麼辦,之後怎麼辦,加購怎麼辦
最好用的,是下面這類統一規則。
規則方案 A:對員工友善的標準型
| 類別 | 公司負擔 | 員工負擔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---|
| 首次發放 | 100% | 0% | 公司出借工作所需的基本套數 |
| 定期更換 | 100% | 0% | 每年一次或兩年一次,以舊換新 |
| 老舊更換 | 100% | 0% | 在正常使用範圍內由公司負擔 |
| 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 | 0 到 50% | 50 到 100% | 例如換洗用的備用套 |
| 遺失 | 0% | 100% | 明確屬於遺失的由員工負擔 |
| 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壞 | 0% | 100% | 僅限明確的過失 |
| 離職時未歸還 | 0% | 實際費用或剩餘價值 | 需要事先有規定 |
| 日常洗滌 | 0 到 100% | 0 到 100% | 依行業和衛生要求區分 |
這種方案以「公司指定制服是工作必需品」為前提。
因為分成了「正常老舊歸公司、員工要求的加購和遺失歸員工」,所以從勞工的角度看也容易接受。
規則方案 B:控制公司成本的補助型
| 類別 | 公司負擔 | 員工負擔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---|
| 首次發放 | 100% | 0% | 最低限度的基本套數 |
| 第二次以後的定期更換 | 70 到 100% | 0 到 30% | 如果讓員工負擔三成,必須寫明 |
| 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 | 50% | 50% | 對半補助型 |
| 遺失 | 0% | 100% | 依實際費用負擔 |
| 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壞 | 0% | 100% | 依實際費用負擔 |
| 因公司因素變更 | 100% | 0% | 改款、調部門等 |
| 日常洗滌 | 0% | 100% | 以在家洗為前提,但衛生要求高的職務需要另行考慮 |
這種類型裡,老舊更換也可以設成員工負擔三成。
但是,如果衣服是公司指定、工作必需的出借物品,那麼讓員工出三成,就算是把不少成本推給了員工。
即使允許這樣做,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:
- 入職時已經說明
- 工作規則、出借規定裡寫明了
- 員工負擔金額有上限
- 如果從薪水裡扣,有勞資協定
- 所有權和歸還規則理清楚了
- 因公司因素變更,或日常工作中磨損嚴重的,由公司負擔
也就是說,比起三成本身,制度是否透明更重要。
規則方案 C:以減少糾紛為第一目標
實務上最不容易起糾紛的,是下面這種簡單規則:
首次發放:公司負擔 每年一次更換:公司負擔 超過每年一次的額外購買:員工負擔一半 遺失、未歸還:員工負擔實際費用 因公司因素變更:公司負擔 不從薪水裡扣,需要時由本人簽同意書後結算
這樣一來,就不用每次判斷是正常老舊還是本人過失了。
只要劃一條線:「每年一次以內公司負擔,超出的部分員工負擔」,判斷就輕鬆多了。
說白了,就是與其去審判制服磨損的原因,不如依更換週期來處理。
「老舊更換員工出三成」算常見嗎?
結論是:現實中可能有,但對於公司指定的制服,很難說是正中間的常規做法。
正常使用而變舊的制服,也可以說是為了完成公司的工作而消耗掉的。如果制服是公司指定、要求必須穿,而且離開工作場合又很難穿,那麼把老舊視為公司的營運成本來處理會更合理。
不過,如果公司把下面這些規則講清楚,員工出三成的設計也並非不可能:
- 第一次發放由公司負擔
- 第二次以後公司七成、員工三成
- 額外購買公司五成、員工五成
- 遺失員工全額
- 因公司因素變更公司全額
- 員工負擔有上限
- 不從薪水裡扣,而是經本人同意後結算
- 已寫進工作規則、出借規定
這樣的話,至少不會是「突然冒出來的莫名其妙的規矩」。
即便如此,員工很容易這樣想:
公司指定的,工作時又只能穿這個,為什麼正常穿舊了要我自己掏錢?
這是非常自然的疑問。
所以公司如果要設成三成,別光說一句「規定就是這樣」,最好把發放套數、更換頻率、公司補助金額、員工負擔上限、要不要歸還都解釋清楚。
所有權問題:「錢是你付的,卻要你還回來」很危險
制服錢的糾紛裡,意外常見的是所有權。
如果公司全額負擔並出借,離職時要求歸還是理所當然的。
但如果員工負擔了全部或一部分費用,就會冒出這個疑問:
我付過錢的制服,是公司的還是我的?
比如員工付了三成,離職時卻必須歸還,那麼在員工看來就成了「被迫買了,卻不算自己的東西」。
當然,也可以把部分負擔的錢不當作「購買款」,而是定位為「出借物品的使用分攤金」。但即使這樣,入職時和發放時也得說明。
這裡一旦含糊,就很容易引起不滿。
所有權規則的整理示例
| 費用負擔 | 所有權 | 離職時歸還 |
|---|---|---|
| 公司全額負擔 | 公司 | 需要歸還 |
| 員工全額購買 | 員工 | 原則上不用歸還 |
| 公司補助加員工部分負擔 | 依規定寫明 | 寫明是否歸還 |
| 出借物品的部分分攤金 | 公司 | 需要歸還,但必須事先說明 |
最不能做的,就是讓員工掏錢,卻不說明所有權和歸還規則。
這就是一套漏洞百出的制服制度。
公司應該訂定的「制服出借規則」
只要運作制服制度,至少應該訂下以下這些項目。
1. 發放對象
- 正職員工
- 約聘人員
- 兼職、打工者
- 派遣人員
- 短期工作人員
- 訓練期間的員工
- 參加內定者研習的人
要明確到底發給誰。
尤其是短期工作人員和訓練期間的人,最容易起爭執。
2. 首次發放的套數
- 上衣:2 件
- 褲子、裙子:2 件
- 圍裙:2 條
- 帽子:1 頂
- 名牌:1 個
- 安全鞋:1 雙
像這樣把發放的東西列成清單。
如果只寫「制服一套」,裡面到底包含什麼就模糊了。
3. 費用負擔
- 首次發放由公司負擔
- 定期更換由公司負擔
- 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各付一半
- 遺失由員工負擔實際費用
- 因公司因素變更由公司負擔
這裡最好做成表格。
只用文字寫,之後理解容易出現落差。
4. 更換頻率
- 每年一次
- 每兩年一次
- 破損、弄髒時需申請
- 對衛生有要求的職務可隨時更換
訂好更換頻率,就能減少「是老舊還是本人過失」的逐案審查。
5. 額外購買
- 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,按成本價購買
- 公司補助每年最多一次
- 額外購買需主管核准
- 超出發放上限的部分由員工負擔
沒有額外購買的規則,就會因為「換洗的不夠」「叫我自己買」而吵起來。
6. 遺失與損壞
- 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公司負擔
- 遺失由員工負擔
- 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員工負擔
- 難以判斷時,算在定期更換的額度裡處理
這裡重要的是:難以判斷的情形,不要每次都去裁決。
7. 離職時歸還
- 公司出借的物品在離職時歸還
- 未歸還時的負擔金額
- 不需要歸還的物品
- 基於衛生考量要丟棄的物品
- 員工自行購買物品的處理
歸還規則應該一開始就講明白。
離職時才突然說「請還回來」「還不了就賠錢」,一定會吵起來。
8. 從薪水裡扣款
- 是否扣款
- 還是現金結算
- 有沒有勞資協定
- 是否取得本人同意書
- 是否不會低於最低工資
制服費用要是扣得草率,很危險。
公司方面容易覺得「金額不大,應該沒關係吧」,但這牽涉到薪資全額給付的原則。
員工方面該確認的重點
如果被要求繳制服錢,與其一開始就情緒對抗,不如先確認下面這些。
確認 1:這套制服是公司指定的嗎?
如果是公司指定、有穿著義務、離開工作場合又沒辦法穿的,由公司負擔比較合理。
反過來,白襯衫、黑褲子、黑皮鞋這類平常也能穿的通用物品,員工負擔也有可能。
確認 2:工作規則或勞動條件通知書上有寫嗎?
如果有員工負擔的規定,就應該有條文、通知和說明。
只說「以前就這樣」是不夠的。
確認 3:第一次發放和第二次以後有差別嗎?
有的公司規定,第一次由公司負擔,第二次以後部分由員工負擔。
這一點不要講情緒,而要當作規則來確認。
確認 4:是老舊,還是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?
如果是正常使用造成的老舊,由公司負擔比較合理。
而如果是想多備幾套換洗、想自己留一套備用,或者想加購超出發放上限的,那麼員工負擔也有可能。
確認 5:會從薪水裡扣嗎?
如果要扣款,就需要關於薪資扣除的勞資協定。
「因為是制服錢,所以先扣了」,這樣太草率。
確認 6:需要歸還嗎?
既然是本人付錢,就要確認所有權和歸還是怎麼規定的。
「錢我出,還得還回去」很容易引起不滿,所以需要說明。
所以說,制服錢不是「衣服錢」,而是「制度設計」的問題
制服錢的話題,表面上看像是在談衣服的價格。
但本質上,它是公司在多大程度上把業務所需的成本制度化了。
像樣的制度應該是這樣的:
第一次發放由公司負擔。 定期更換也由公司負擔。 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,員工負擔一部分。 遺失由員工負擔。 因公司因素變更由公司負擔。 從薪水裡扣款要走程序。 所有權和歸還規則一開始就說明。
反過來,漏洞百出的制服制度是這樣的:
這是公司指定的。 有穿著義務。 但是請你自己買。 多少錢到時候再訂。 舊了就自己出錢。 從薪水裡扣。 離職時請還回來。 規定嘛,我也不太清楚。
這已經不是什麼制服制度了,而是拿員工的荷包去補公司的洞。
與其像一群猴子開會似的,每次都爭論「這是老舊,還是你不愛惜」,不如一開始就訂下統一規則。
首次這樣辦,之後這樣辦,加購這樣辦,遺失這樣辦,公司因素這樣辦。
就這麼簡單就夠了。
為制服錢鬧矛盾的公司,不是在為衣服鬧。
是在為規則的漏洞鬧。
實務中能用的規則範例
下面是公司可以直接拿來當草稿的規則範例。
第 1 條 公司向員工出借工作所需的制服。
第 2 條 首次出借的部分由公司負擔。出借數量依附表規定。
第 3 條 因正常使用而老舊的,每年以一次為上限,由公司負擔費用更換。
第 4 條 超出前條更換上限,由員工本人要求追加出借或追加購買的,本人負擔費用的 50%。
第 5 條 發生遺失、未歸還,或因故意、重大過失造成損壞的,本人負擔實際費用。
第 6 條 因公司因素變更制服、調動部門,以及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,更換費用由公司負擔。
第 7 條 出借物品在離職時或公司要求時歸還。但基於衛生考量無須歸還的物品另行規定。
第 8 條 從薪資中扣除本人負擔部分時,應遵守關於薪資扣除的勞資協定及其他必要的程序。
這樣規定之後,糾紛會少很多。
關鍵在於:不調查原因,而是依更換週期和費用分類來處理。
總結:先別糾結三成,先看有沒有規則
說到制服錢由員工負擔,人們總想問:「三成算正常嗎?一半算正常嗎?」
可是,關於制服本身分攤比例的公開資料很稀少。所以光找比例,很難得出一個乾淨俐落的答案。
現實中,建議依下面的順序來看:
- 是不是公司指定、工作必需
- 是首次發放,還是第二次以後
- 是正常老舊、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,還是遺失
- 工作規則、出借規定裡有沒有寫
- 從薪水扣款有沒有走程序
- 所有權和歸還規則是否明確
- 負擔的金額是否合理
照這個順序看,答案就清楚多了。
首次發放和正常老舊,由公司負擔比較合理。 員工要求的額外購買和遺失,員工負擔也有可能。 老舊更換員工出三成,可能存在,但對公司指定的制服來說,略偏向公司的方便。 而最重要的,不是每次憑心情判斷,而是建立統一的規則。
制服錢,不是衣服錢。
它是一個職場制度設計能力的試金石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