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銀機印出的購物明細很認真:筆記本、筆、零食,連單價和稅額都交代清楚。為了公司報帳,再請店員開一張正式些的收據,結果只寫:
「貨款:10,000日圓。」
紙變正式了,卻突然忘記自己賣過什麼。
到底要證明「付了錢」,還是「該報這筆帳」?
這是兩回事。詳細的購物明細讓人分得出辦公用品與私人消費,也更容易核對金額和重複申請。只有總額的收據,只能回答一部分問題。
蓋了章的紙看起來很威風,但證據力靠的是資訊,不是氣勢。
另外開收據也可能有理由
例如要寫公司抬頭、希望保留購物隱私,或公司有指定格式。這些理由都值得考慮,只是不能因此把原本有用的明細當成垃圾。
以日本為例,部分零售業在符合規定時,可開立不必記載買方名稱的「適格簡易請求書」。日本國稅廳列出所需事項。台灣及其他地方的稅務憑證制度另有規則,不能直接套用。
這會變成洗錢嗎?
資訊太少,可能讓私人購物混進公司報帳,或讓同一筆費用被申請兩次而更難發現。但這首先是費用審核問題。
洗錢指的是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或真正所有人。可參考日本警察廳的說明。假交易文件可能被濫用,然而收據只有總額,本身並不能直接推成洗錢。
別把憑證變成失憶症患者
留好原始明細;需要抬頭、用途或其他正式文件,就另外補齊,也要避免重複報帳。
資訊滿滿的小票被丟掉,「反正是商品」的收據卻被當成聖旨供著。
文件愈來愈體面,真相愈來愈苗條。
